第六节 婚姻登记 旧中国沿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包办婚姻,且多行早婚。很多人家男的十三四岁,女的十五六岁,父母就逼令结婚,富有人家可以娶妻纳妾,政府从不过问。旧婚姻虽有婚书,但不受法律保护。双方结婚后,不论男方年龄大小,是否残疾,妇女只能执一而终。偶有离婚者,女方便不齿于社会。
民国和伪满时期,少数知识界开始有自由恋爱婚姻,多数仍实行包办婚姻。早婚、重婚普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 5月,国家颁布了《婚姻法》,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对婚姻年龄,限定不得低于男20岁、女18岁。
1955年,内务部规定了结婚登记的具体办法:结婚和离婚双方需到各区政府登记,经审查符合《婚姻法》的,政府给予登记,发给婚姻证书;不到法定年龄或不符合《婚姻法》规定,不予登记。私自结婚不受法律保护。限制了包办和强制婚姻,实行了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
1964年,提倡晚婚。1980年,国家修订了《婚姻法》,改结婚年龄为男22岁,女20岁。
自从1950年颁布《婚姻法》后,包办婚姻逐年减少。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参加劳动和工作的逐年增多,摆脱了依赖丈夫的旧习俗,男女地位平等。
1980~1985年结婚与离婚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