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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殡葬改革

第七节 殡葬改革



  东宁历来通行人死后装入棺内,选好坟地,将棺木埋入地下。伪满时,日本人开始用火葬,将尸体火化后,装入骨灰盒内,运回日本。中国人仍用土葬。

  解放后,国家号召推行火葬。因当时无火葬设施,仍沿用土葬。

  1967年,为推行火葬,在镇西南 1公里处建火葬场,当年竣工使用。政府要求病故职工、干部和居民施行火葬,多数职工干部和城镇居民响应号召,施行火葬。仍有部分职工和居民沿用土葬。

  1976年,增设骨灰寄存室1处。

  因县内只有东宁镇一处火葬场,广大农村仍然继续土葬。1976年推行深葬,不留坟头,当年共平掉坟包4 360个。

  1981年,东宁镇周围土葬回升,火葬数下降。根据全国殡葬改革会议精神,县政府发布通告,具体规定如下:

  1、 封闭芹菜沟墓地,禁止再埋新坟。

  2、 以东宁镇为中心,周围5华里内为火化区,在火化区内严禁土葬。

  3、 在县、镇各医院死亡的患者,无论家居火化区或非火化区,一律实行火葬。

  4、 火化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和出卖棺材;不得生产和销售用于丧葬的迷信品。

  5、 禁止一切车辆在火化区内为土葬拉运灵柩,违者扣留驾驶证或牲畜,并追究领导责任。

  6、 严禁在耕地、林地、社员自留地和铁路、公路两侧,河流堤岸建坟,一经发现要动员坟主清除或就地深葬。

  7、 火化区范围以外,距火化区较远的社队,要统一规划墓地,加强管理,改革土葬,推行深葬,不留坟包和标记,不准乱埋乱葬。

  8、 在丧葬活动中,反对封建迷信活动和大操大办,提倡节约办丧事。

  以上八条规定颁布后,实行火葬的逐年增多,1969年火化21具,到1985年火化达到 134具。从1969年到1985年全县共火化1087具。县城附近和公路两侧的坟地大多迁移、深葬或平掉坟包。但农村中传统土葬习惯仍在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