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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机构设置

第八节 机构设置



  民国时期,没有民政机构,由县衙门(后称政府)统管县内各项事务。

  伪满时期,开始设内务局,后改为行政科,下设行政、街村、教育等股,办理日常行政事务。

  解放后,民主政府下设民政科(开始时称第一科),各区设民政助理员,管理行政区划、基层政权建设、社会救济、战勤动员、优抚、干部调配、公路养护、民族事务、婚姻登记、调解民事纠纷工作。随着事业的发展,先后将干部调配、公路养护、民族事务等工作,移交给增设的专业机构管理。

  1960年以来,又增加了社会福利生产和对盲目流入人员的收容遣返工作。

  1968年建火葬场,增加了殡葬管理和侨务工作。

  1980年以来“扶贫扶优,治穷致宦”,成为民政部门的重要任务。

  1984年,民政科改称民政局。到1985年已有职工9人,下设火葬场,有职工7人,收容站 1人。各乡、镇和街道民政助理员1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