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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安置就业

第二章 劳动

第一节 安置就业



  解放前,东宁县的工农业生产不发达,多数的劳动者都是从事个体劳动,就业率很低。

  解放后,随着县内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参加工农业生产和从事各项社会服务工作的人数逐年增多。经过三年自然灾害时期和“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时期,人数变化较大,在国营和集体企业中的职工,除精简下放了一批外,还从1968年起发动大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此后,由于留城、返城青年越来越多,和每年给部分复员退伍军人在城镇分配工作,使县内的待业人数有增无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县委、县政府和劳动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国家安排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劳动就业方针,从发展生产、搞活经济入手,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安排劳动就业。

  从1979年到1982年,按照中央《关于广开就业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币规定》精神,共安置城镇待业青年4 887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招 35.687人,集体所有制单位4 197人,个体就业 3人。到1985年共安置9 013人,其中:全民807人,集体8 135人,个体69人,使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职工队伍又发展壮大起来,还子1977年开始办理退职、退休和职工子女顶替就业。至1985年末,全县退休职工1 916人其中,干部 624人,顶替517人;全民工人退休1 194人,顶替777人;集体工人退休98人,顶替98人。

1949年后历年就业人数表
  单位:人



  续表


  注:企业、社会劳动百分比; 1949年企业3.2%,社会27.8%;1985年企业13.3%,社会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