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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解放前的税收

第二章 赋税

第一节 解放前的税收



  东宁自光绪七年(1881年)三岔口设招垦局起,即执行清政府规定的税制,共分8种:

  一、山海税

  当时规定的山海产品108种,其主要品种及税率如下:蓝靛,每百斤征银 2钱;苎麻,每百斤征银1钱5分;豆油,每百斤征银 2钱;线麻,每百斤征银2钱5分;冻蘑,每百斤征银4钱;木耳,每百斤征银2钱;海参,每百斤征银4钱;海菜,每百斤征银 2钱;栗子,每百斤征银2钱;花蘑,每百斤征银1钱5分;榆蘑,每百斤征银 3钱;杂鱼,每百斤征银4分;蟹肉,每百斤征银1钱;玉兰片,每斤征银2分;大海米,每斤征银2分;古月,每斤征银2分;鱼翅,每斤征银2分;口蘑,每斤征银6分;小海米,每斤征银6厘;干鲜姜,每斤征银7厘。

  以下物品按价征税:

  鹿茸,价每吊征银1分2厘;狐狸皮,每吊征银1分5厘;貂皮,每吊征银1分5厘;牛驴、马、鹿皮,价每吊征银5厘;虎骨,每吊征银2分;茶叶、鲜桃、杏、柿子、松籽、苹果、香蕉等,价每吊征银1分;山鸡,每只征银4厘5分。

  二、斗税

  县内生产的粮谷23种,分为上中下三等,由买方付税。上等粮 4种:小麦、油麦、江米、粳米每石征正税 300文;中等粮12种:各种豆类、脱谷的米、线麻籽、苏予、西天谷,每石符正税200文;下等粮7种:谷子、高梁、大豆、荞麦、玉米、稗籽、大麻籽,每石征正税 100文。后改为上等粮每百石征正税32吊600文,中等粮每百石征正税22吊400文,下等粮每百石征正税12吊200文。

  除正税外,还有附加税、税底钱、税票费,实际每百石需缴纳:上等粮35吊 860文,中等粮24吊640文,下等粮13吊420文。

  三、烟、酒、木税

  黄烟,每百斤征正税3吊200文,票钱100文,底钱26文。杂烟,每卖价10吊征正税I吊,票钱100文,底钱20文。高梁酒,每百斤征正税银1两4钱,票钱100文,底钱26文。杂酒,每卖价10吊征正税1吊,票钱100文,底钱26文。

  四、印花税

  凡有关钱财的各种契约、帐簿、证券等都要贴印花,分两类:

  第一类,发货票,票额10元以上者贴1分;各种帐簿,每年每本贴2分。

  第二类,保险证书、借据、商店或公司的契约,各种保证书等按金额贴:10元以上不满100元,贴2分。100元以上不满500元,贴4分。500元以上不满1 000元,贴2角。1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贴5角。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贴1元。5万元以上,贴1元5角。

  五、地租税

  宣统元年(1909年)以前,旗人的土地免征税。人民的土地税分纳粮纳米两种,以后纳米地每纳米1石折银1两。

  宣统二年(1910年)改革税率,规定:上等纳粮地每垧纳银1分5厘,纳米地3分3厘。中等纳粮地每垧纳银1分,纳米地2分2厘;下等纳粮地每垧纳银5厘,纳米地1分1厘;新开纳粮地每垧纳银8厘,纳米地1分4厘4;纳粮地每两要加夫役费(丁银)1钱9分6厘3。纳米地不纳丁银。

  六、大、小租税

  土地税为大租,缴纳完大租外,再征土地税的十分之一为小租,大租归国库,小租归地方做为地方经费。

  清后期因铜钱不足,光绪十八年规定:20垧地以上的地主,纳土地税时,百分之八十纳银,百分之二十纳钱。20垧地以下者,纳银纳钱都可,同时规定:每垧大租,钱 600文,银1钱8分。小租,钱60文,银1分8厘。底钱,钱20文,银4厘。

  七、垧捐

  为解决地方办学、办警团的经费,在土地税外,加征垧捐,民国前每垧征收 500文,后改为1吊500文。民国17年(1928年)改为1元9角9分。

  八、工商业税

  按营业额抽税百分之一,由商会统一征收。民国后期,除正常纳税外,经常临时加捐。

  民国20年(1931年)三岔口共有店号 299户,为确定纳捐等级,公选12名委员,对所有店号进行评定:

  一等店号:复合成、耀东公司等6户,每户月捐6~6.20元。

  二等店号:恒兴成、福海号等6户,每户月捐3.60~4元。

  三等店号,广远昌、全茂永等20户,每户月捐2.20~3元。

  四等店号,源发合、宝华楼等11户,每户月捐1.80元。

  五等店号,人和泉、鸿昶号等15户,每户月捐1.10~1.50元。

  六等店号,四远香、天和兴等12户,每户月捐1元。

  七等店号,玉兴永、双盛永等67户,每户月捐6~8角。

  八等店号,复兴栈、东兴成等162户,每户月捐3~5角。

  东宁自民国17年(1928年)开始驻军,要车、要差、烧柴、饲草都取之于民,加重了人民负担。民国18年(1929年)又遭受中东路战争的破坏,人民愈益贫困,租税连年拖欠。民国17~19年(1928~1930年)地租和印花税收如下表。

1928~1930年地租和印花税税收统计表
  单位:元



  民国20年(1931年) 3月31日,吉林省财政厅训令第4209号“……民国18年度大租,自12月1日至19年5月底按定额尚不足一成,催征不力,咎无可辞,罚县长一月薪俸的十分之九,以示薄惩。要求在截征前,按数征齐报解。再仍敷延、定按考成条例,从严议处;人民有迭催不缴者,应照章押追,以做疲顽……”。同年 5月,救国军进驻三岔口街,县长弃职离去,市面已极萧条,税源枯竭。救国军为筹集军饷,开放烟赌禁令,主要靠征收鸦片和赌场捐税,维持开支。

  1933年1月,东宁沦陷。4月建立伪县公署和税捐局,规定税捐项目如下:



  伪康德3年(1936年)捐税项目和税率变更见税捐情况统计表。

税捐情况统计表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