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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解放后的税收

第二节 解放后的税收



  1946年 6月东宁没建立税务机构,也没有明确的税收制度,1947年初步统一了几项税制:粮食,税率3%;烟叶,税率20~30%;木材,税率5%;屠宰大牲畜,税率10%;买卖大牲畜,税率5%。

  对工商业除按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外,对其利润所得用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

  1950年 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统一了全国税政,建立了新税制,规定全国统一的税收14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行业消费税、使用牌照税。以上14种除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没开征外,其余各税都相继公布了税法,统一执行。东宁县根据全国统一税种开征了货物、工商业、关税、存款利息所得、印花、交易、屠宰、特种行业消费、使用牌照9个税种。

  同年 7月,调整了税级,简化了货物税的税目,降低了部分货物的税率;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调整了累进级数,减轻了工商业户的负担;调整和降低了临时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非机动车使用牌照的税率。宣布了暂不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

  1953年1月1日,实行修改后的工商税收,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电影、戏剧等文化娱乐项目改征文化娱乐税;把棉纱统销税和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粮食交易税改征货物税。修改后还有工商税12种,即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牲畜交易税、工商业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盐税、关税。

  1958年,再一次改革工商税制:

  1、 合并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为工商统一税,单设工商所得税。

  2、 简化纳税环节,取消批发环节,基本上实行两次课税制。

  3、 简化中间产品的征税办法,除保留棉纱、白酒、皮革等继续征税外其余钢铁等20多种中间产品一般不再征税。

  4、 在原税负基础上,对个别产品利润过大或过小的,适当调整了税率;对协作生产,新兴工业,做了某些减税、免税照顾;计税价格改为按企业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纳税。

  1973年进一步改革税制:

  1、 合并税种,把企业交纳的工商统一税及附加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以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2、 简化税目、税率。原108个税目,减为44个。税率由141个,减为82个。82个税率中,不相同的只有16个。按照工商税税率表,多数企业可以简化到利用一个税率征收。

  3、 在统一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把部分税收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掌握。

  4、 对少数税率作了调整。

  1984年税收改革工作,以全面整顿和大力组织收入为中心,以第二步利改税为重点,

  年末提前10天完成税收926.9万元,比省批计划多收12.9万元。同时清理了2镇、8乡、1个林区的专业承包户、无证经营户、边远地区非正常纳税户和地方各税零散税源。共清理了93个村屯,169户纳税单位和个人。清理入库税款11 155元,其中工商税61 555元,所得税2 385元,临商税14 44 6元,地方各税32 769元,促进了年度税收任务的完成。

  1985年税收计划936万元,年末实际完成1 105.8万元。比1984年多收178.9万元。

1950~1985年各税收入情况表
  单位:千元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