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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务机构

第四节 税务机构



  招垦局时期(1881~1903年),设1名司事,专管税收。

  绥芬厅时期(1903~1909年)因厅衙门设在宁古塔,临时派员来三岔口征税。

  东宁厅时期设税务官员专管征税。

  民国6年(1917年)设东宁县税捐征收局,由县知事兼任局长。

  民国17年(1928年)设绥芬河、小绥芬、大城子 3个税捐分局。同年在绥芬河设查验粮税分卡,因铁路方面不准查验,形同虚设。

  民国21年(1932年)救国军进驻后,保留3个分局,增设西北门、八道河子2个验卡。

  伪大同2年(1933年)东宁沦陷后,伪政权在三岔口设税捐局。伪康德6年(1939年),绥阳设县后,同时设税捐局。

  1947年在东宁镇设中心税务所,跨管绥阳、绥芬河2个税务所。

  1948年东宁、绥阳两县合并,同时成立东宁县税务局。在东宁、绥阳两镇设税务所。

农业税计征变化情况统计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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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年初,税务局兼管专卖,在东宁、绥阳、绥芬河设3个烟酒专卖批发部。

  1950年,税务局内设直接税、间接税、地方税、计划、秘书5个股,另有监察员1名。

  1952年春,专卖从税务分出单设机构。同年,县政府移驻东宁镇,税务局随同迁至东宁镇,撤东宁税务所,增设绥芬河税务所。

  1958年,税务局并入财政科,改称财政局。

  1962年,税务局从财政分出,单设机构。

  1966年,税务局与财政科再次合并,改称财政科,增设东宁税务所。绥芬河税务所。划归绥芬河区管辖。

  1967年,恢复税务机构,改称东宁县收入局。

  1968年 8月,财政、税务、建设银行、标准计量所等单位合并,成立东宁县财经革命委员会。

  1970年,撤财经革命委员会。税务、建设银行、人民银行、财政 4个单位合并为县财政金融科,保留东宁、绥阳2个税务所。

  1972年8月,恢复税务局机构,内设税政,会计、秘书 3个股,下设东宁、绥阳2个税务所。

  1980年东宁、绥阳两所改为分局。

  1985年 1月,成立东宁第二分局,编制32人。主管农、林、水、机和乡镇企业。同年又在大肚川、老黑山2镇设税务所,每所编制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