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储蓄 一、城镇储蓄
1950年在绥芬河镇成立银行办事处后,开始办理储蓄业务。当时只有 1名储蓄员,年储蓄余额 9 000余元。此后陆续开办了黄松、八里坪、绥阳、东宁等储蓄所,广泛吸收存款,扩大信贷资金来源。存款分单位和个人两方面。
1、单位存款
国家规定,一切单位超过库存限额(30元)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单位使用存款在规定限额以内或特定用途以外,都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2、个人储蓄
国家保护个人储蓄的所有权,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历年来开展了活期储蓄、零存整取储蓄、定期储蓄业务。1950年以来历年城镇储蓄情况见城镇储蓄统计表。
1950~1985年城镇储蓄统计表 单位;千元
二、农村储蓄
1953年开始农村储蓄业务,当年全县储蓄余额为 4.4万元。随着农村信用社的增加,储蓄额也逐年增加。1955年储蓄余额达到15.9万元,1960年达到76.5万元。1960~1962年三年自然灾害时期,农村储蓄也迅速下降,到1965年农村储蓄额恢复到29.1万元。1966年到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中,农村储蓄忽升忽降,平均余额仅有66.8万元。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经济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农民收入增加,储蓄额也逐年上升。农业银行为鼓励农民储蓄,提高农村储蓄利率,开展了活期、定期、短期、长期、小额、存贷结合等多种储蓄。同时扩大了信用组织,各乡、镇建立了信用站,配备了信用代办员,方便农民存款。因此农村储蓄额逐年递增,1985年农村储蓄额达到 2 349.9万元。农村储蓄情况见1949~1985年农村储蓄情况一览表。
1949~1985年农村储蓄情况—览表 单位;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