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金融机构
第七节 金融机构
东宁早期只有私人钱庄、钱桌,没有官方金融机构。
伪大同2年(1933年)东宁沦陷后,伪康德4年(1937年)设满洲中央银行东宁支行,随后在绥阳建立了绥阳支行。1945年随着日伪的垮台而关闭。
新中国的金融机构是随着国家建设的发展陆续创建的。
一、人民银行
1950年在绥芬河设银行办事处(当时县政府设在绥芬河)直属省银行。1952年,设东宁镇银行营业所,属绥芬河办事处;1953年10月,东宁营业所改为东宁支行(县政府已迁回东宁镇);1956年绥芬河办事处交东宁支行管辖;19854手,将人民银行改为工商银行。
二、农业银行
1955年 3月设农业银行,与人民银行合署办公,人民银行内设信用合作股,抓农村工作;1957年撤销农业银行并入人民银行。1964年 3月28日,县再次设农业银行,与人民银行分开单独设立。县内 8个公社的农业信贷和结算,以及农、林、水系统拨款业务,由农业银行承担。1965年秋,再次与人民银行合并。
1979年7月23日,再次从人民银行分出单独设立农业银行。1981年新建楼房848平方米。行内设:会计股、社企股、农贷股、信用合作股、秘书股。下辖:东宁、三岔口、大肚川,老黑山、道河、金厂、黄泥河、南天门、细鳞河9个营业所和绥阳办事处(各营业所包括信用社)。
三、建设银行
1958年设建设银行东宁办事处,由财政科基建组承担基建资金的管理监督。1962年正式挂出牌子,对外开展业务。1966年,财政、税务、建设银行三个单位合并为财政科,下设基建组。1972年,恢复建设银行东宁支行。1980年,在县政府路东建楼房 300平方米,做为建设银行办公楼。1983年建设银行内设会计股、拨款股、秘书股、建企股。
四、保险公司
1951年设保险公司,与人民银行合署办公,直属省人民银行领导。1953年,单设保险公司,隶属省财政厅领导。1958年,撤销保险公司。1981年 5月22日,恢复保险公司,设在人民银行内,外挂保险公司牌子,内设保险股,由人民银行领导。1982年 1月,单设保险公司,隶属省保险公司领导。
附:旧社会的当铺
当铺,以接收质当物品抵押贷款,生息牟利。凡来贷款者的抵押物,由当铺划价,限期赎当。届期不赎,当铺即将低押物变卖抵本。旧社会向当铺贷钱,期限一般 3个月,利息多在8%以上。
民国时期,三岔口有公济当,铺主曹焕亭。成记当,铺主复合成,并有源润成钱庄。
伪满时期,东宁城内有裕记、杉田等3处当铺,计有资本2 000多元,均系日本人开设。当期3个半月,月息8%。1945年日伪垮台后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