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粮油供应 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对农村产粮户实行计划收购,对城镇和农村非农业户实行计划供应。粮食由国家控制,禁止私商经营粮食。1953年10月,开始实行城镇居民以户定量,在定量内任意购买各种粮食。
1955年,国家发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确定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兰定政策。同年,实行按人分等定量供应,根据工种、年龄和民族,分等核定供应标准。以人定最归户凭证供应(成年人由27~45斤不等,儿童从7斤起每年递增2斤)。
供应粮的品种:细粮为面粉、大米。1958~1974年每人每月5斤面粉,1斤大米。1978年每人8斤面粉。1980年调整为面粉12斤,大米1斤。粗粮为玉米面、玉米
除正常供应外,还有以下特殊供应:
1.年节日,在定量内增加细粮和食用油数量,在定量外按季节供应酱菜豆。
2.朝鲜族居民增加大米定量,回族居民增加豆油定量。
3.一、二等甲、乙级革命残废军人,增加细粮定量。
4.1937年7月7日前参加革命的老干部增加细粮定量。
5.有技术职称的南方籍的科技人员增加细粮定量。
6.60岁以上的老人和病人、产妇、绝育手术和人工流产的患者,增加细粮定量。
7.回国探亲和旅游华侨增加细粮或特批。
8.外籍侨民以及侨眷增加细粮供应。
居民定量内的粮食实行存粮自愿,买粮自由,节约归己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