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物价调整
第二节 物价调整
为了缩小历史遗留的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1961年提高了粮食和农副产品价格。粮食平均提高25.3%,油料提高19%,生猪提高29%,家禽、鲜蛋提高13%。
1965年 1月29日,为解决粮食和农产品购销倒挂亏损,国务院作出《关于调整当前物价的决定》。将面粉、大米、食盐、猪肉价格调整如下:标准面粉每斤0.211元,调整为0.205元;二等大米每斤0.14元,调整为0.158元;食盐每斤0.098元,调整为0.118元,猪肉每斤0.674元,调整为0.85元。为不影响职工生话,调价后,城镇人口每月每人发给0.64元的粮价补贴。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从1979年夏粮上市起,提高粮食收购价格。 6种主要粮谷调价如下:大豆每百斤20元,调整为23元;小麦每百斤 13.70元,调整为16.7元;水稻每百斤13.50元,调整为16.50元;谷子每百斤8.60元,调整为 10.60元;玉米每百斤8.20元,调整为9.80元;高梁每百斤8.20元,调整为9.80元。为鼓励农民多向国家出售粮食,在提价同时,实行超购加价50%的政策。
1979年4月,生猪收购价提高 25%。三等生猪每市斤由0.495元调为0.65元;蔬菜、土豆收购价提高15%;活羊、家禽、鲜蛋的收购价电作了相应的调整。
1979年11月4日,提高了猪肉、牛肉、羊肉、家禽、鲜蛋、水产品、蔬菜、牛奶8种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一等带骨猪肉每斤0.85元,提高到1.05元,混等牛、羊肉每斤0.62元,提高到0.90元,鸡每斤0.90元提高到1.08元。
在副食品调价的同时,加给城镇职工每人每月5元的副食品补贴费。
1980年,对粮油、牛羊肉、家禽开展议购议销业务(回民的定量供应部分仍执行牌价)。
1981年,降低涤棉布价格,平均每尺降低0.22元,同时提高烟酒价格。甲级烟平均每盒提高0.27元,乙级烟提高0.08元,丙级烟提高0.02元。各种名酒平均每斤提高 2元,地方名酒提高1元,各种瓶酒提高0.1元。1979年5月1日,煤炭每吨提价5元。
1983年 1月20日,国务院决定降低化纤织品价格。同时提高棉纺织品价格,将原来棉布与化纤布从2.4:1,缩小到1.4:1,棉布平均每尺提价0.10元。1984年4月,地产煤提高44.6%,平均每吨提价5.80元。
解放后各时期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指数:1952年是 100,1957年为132.4,1962年为182.0,1970年为204.3,1976年为214.4,1979年为263.0。
解放后各时期零售物价指数:1952年是100,1957年为107.1,1962年为 130.0,1965年为118.8,1976年为119.5,1979年为1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