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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物价管理

第三节 物价管理




  新中国建立后,重工业品的出厂价格和供应价格,一类农产品和二类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消费品价格,主要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铁路、航空、水路主要干线的运价,邮电资费、旅游收费以及涉外价格,都由国务院、国家物价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1960年到1962年三年自然灾害时期。为控制商品价格上涨,保证人民生活水平,规定了以下商品价格要稳定:粮食、棉布、针棉织品、絮棉、食盐、鞋、酱、酱油、醋、肉、鱼、食油(定量供应部分)、食糖、糕点、糖果、大宗蔬菜、火柴、主要西药、煤炭、煤油、文具、纸张、课本、书报、杂志、搪瓷制品、铝制品、橡胶制品和由国家供应原料的日用工业品,以及房租、水电、交通、医疗、学费等费用。

  1973年,国家规定全国统一定价的品种,农产品收购价格 9类13种,消费产品的零售价格13类138种,工业品出厂价格59类1 086种,统由国家审定。较次要商品和其它收费,分别由省(市)、县地方政府管理、审定。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改变了价格管理过分集中,实行以计划价格为主体的国家统一定价、浮动价格、工商企业协商定价、议购议销价格、集市贸易价格五种价格形式。
  1984年 5月,县政府召开了简政放权给企业“松绑”大会,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放宽物价
政策:

  一、放宽地产工业品的定价和调价权

  县只管煤、电、水泥、砖瓦、酱醋等主要生产和生活资料价格。其余全部下放给企业自行按规定价出售或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报物价局备案。

  鞋帽社、自铁社、服装社、印刷厂、耐火厂、锻造厂、橡胶厂 7个单位的产品价格不再报县审批。

  县农具厂生产的铧子、锄板、锄勾的价格由县审批,其它品种由企业自行定价。

  二、放宽农副产品价格管理权限

  对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统购派购任务的一、二类物资、粮食、生猪等均可议购议销 (参茸等贵重中药材除外) 。商业和贸易货栈谁经营谁作价,可以随行就市,略低于集市。本着购得进、销得出,有赔有赚,统算微利(3%)的原则,参与购销话动。

  三、放宽对商店、饭店的价格管理权限

  商店自行采购的商品,没有牌价的,允许商店按主管公司规定作价办法,自行作价出售。商店有权降价或削价处理冷、背、呆、滞、残损、变质商品。

  对已放开的三类工业小商品,由工商协商定价,由600种扩大到21 000种,不受牌价限制。

  零售商店对花布、毛巾、围巾、尼龙袜子,6种搪瓷制品试行花色差价,允许有上下10%花色差价幅度,基层供销社经营小铁木农具,允许在零售价中有上下10%的质量差价。

  饮食业的饭菜价格,除 8种米面主食品由县定价外,其它饭菜副食品均由公司和饭店按规定毛利率自行作价出售。

  1985年4月1日起,取消生猪派购和猪肉及其熟食统一定价。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随行就市。取消粮油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实行粮油收购按比例计价,对供应农村的粮油,实行购销同价,按比例收购价供应。

  同时开展了全县物价大检查:抓大案、抓重点品种,带动查处一般违价案件。重点对粮食系统9个粮店以熟食联营加工为名,向饮食业和个人销售平价粮油的案件进行了检查。

  抓副食品价格,控制物价指数上升。共查处乱涨价、乱收费违纪案件 105起。清理单位和个人非法收入201 450元,退回用户5 040元,上缴财政部门144 7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