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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黄金开采

第二节 黄金开采


   

  东宁县的黄金开采,见于文献记载,始于清同治(1862~1874年)年问。当时东宁一带是禁区,有些在海参崴、双城子谋生的流民,经常进入偷采。这些人春来秋去,若被三岔口卡伦(边卡)发现,立即被驱逐出境。传说在万鹿沟和东大川一带,偷采者每年有几百人,日产量在3斤左右,经常得到四五钱重的金块。

  光绪七年(1881年)清政府开放边禁,在三岔口设招垦局。光绪十五年(1889年)改为招垦总局后,从光绪十六年(1890年)开始向采金者征税。东宁地区由招垦总局中的税务司事兼管。

  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俄国获得铺设东清铁路权后,一些俄国人相继在小绥芬河沿岸、交界顶子等地盗采黄金。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义和团运动中,将在我境内采金的俄国人驱逐出境。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吉林改设行省后,设东路矿务局,派矿务员刘全禄来三岔口设矿务所,管理采金兼办万鹿沟金矿,有矿丁53人手采沙金(因入不敷出,1911年停办)。当时县内有采金16户,分布在金厂(8户)、万鹿沟(5户)、胯子沟 (3户),刘全禄由驻军派兵保护,每半个月到各矿点向每名采金工征收黄金3分。宣统元年(1909年)在万鹿沟征收黄金12两8钱2分2厘。

  民国 3年(1914年)秋,滨江道尹李家鳌(李兰洲)和俄国人义格那夫阔订立契约,合办绥芬河矿(金厂金矿),双方集资10万元,划出开采区3 800亩,组成绥芬河金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部设啥尔滨)。

  民国4年(1915年),李家鳌募集把头、矿工200余人着手试采,日产30~40两黄金。民国 5年(1916年)又发现新矿床,产量大增,年末得纯利10万元。

  民国7年(1918年)8月,俄方股东退股回国。为取得开矿资金和技术力量,将该公司一半股份转让给黑河矿业家张辅略和刘某 2人。公司改称绥芬河同义金矿公司。该矿规定汉族人优待6成,朝鲜族人优待4成,这一规定鼓励了采金积极性,当年有1170余人进行开采。民国8年(1919年) 俄币(羌贴)、作废(当时东宁境内大多通用俄币),加之盗匪横行,被迫停采。这时期,万鹿沟有张、李两个把头率数十人采金,亦因产量渐少而停采。民国10年(1921年),裕宁公司董事长张宗昌投资雇用朝鲜大在金厂无名支沟采金。民国13年(1924年)张宗昌率队进关,金矿因经营不善丽停办。民国18年(1929 年),胯子沟有30余人采金,未见明显成果。民国20年(1931年)吉林省实业厅批准王松岩在金厂采金(规模不大),因“九·一八”事变而停止。

  伪康德元年(1934年) 5月,日伪组织技术人员在金厂、老黑山、东大川等地进行地质勘探。伪康德 4年(1937年),在金厂设满洲采金株式会社绥阳金矿探矿所,在绥阳镇(小绥芬)设联络所。将县内各金矿点攫为己有,经常以军事演习为名向矿点山头开枪开炮,威胁采金者,当时在九佛沟、半截沟、大苇子沟等地的20多名采金者被迫停采。此后日伪便控制了县内黄金资源的探采权。

  伪绥阳金矿探采所下设地质探测队(29人)、山金矿(30人)、沙金矿(60人)。在金厂村西南山和松树山一带开采山金,用人工挖出60个洞井,总长500多米,其中8号洞井最深,山金产量最多。同时在半截沟和大苇子沟一带采砂金。总产量不详,传说最高日产量80~100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