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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房地产管理

第三节 房地产管理




  一、房产管理

  旧中国房产都属私人所有。解放后,接管了日伪遗留的公用设施。土地改革运动中,没收了敌伪和汉奸、地主财产,县政府民政科设房产地政股进行管理。

  1952年设房地产管理处,管理公私房屋。公房是新中国建立后没收的敌伪房屋和国家拨款建筑的房屋以及由各单位自筹资金修建的职工住宅。这些房屋皆由房产处按规定收取租费,负责维修、调整和分配。

  私房(指个人所有房屋),由房产处发放房照,确定产权,在转卖时予以变更产权,更换房照。

  东宁、绥阳两镇到1985年底共建房63.8万平方米,加上私房36.7万平方米,基本缓和了住房紧张状况。

  1966年国家制定了公产房租标准,按房屋质量每平方米 0.3~0.12元;1972年,营业用房租金调整为每平方米0.06~0.26元。1979年新建楼房租金改为每平方米0.11~0.14元。

  二、城建处

  1974年成立管理处,负责城镇建设规划和园林绿化。1983年对全县城乡做了测绘,做出东宁城镇建设规划,1983年经省批准实施。

  1982年,成立了市政工程队,负责市政建设施工。1984年开始整顿镇容镇貌。1985年拓宽了中华路,城镇面貌焕然一新。

  城镇建设新房,须经城镇处审查,发给准建证。从1974~1985年共发放房基地51 660平方米,其中公共设施8 456平方米,公建住宅1 624平方米,私人建房41 580平方米。

  三、土地管理

  由于城乡建设的迅迅发展,每年都有大量耕地被占用。1975年,县成立土地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制定全县土地管理措施,一切建设要尽可能利用非耕地,占用地的要按土地等级包赔5~8年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