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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管理机构

第六节 管理机构




  旧中国和伪满时没有城镇建设管理机构,对阴沟清理和环境卫生,由公安局(警察所)管理。

  1945年8月,东宁解放后,于1946年1月建立民主政府。敌伪遗留的公用建筑和自来水厂,由民政科房产地政股接管。土地改革后,没收了地主、汉奸房产,于1952年成立房地产管理处,归县财政科领导。1954年自来水厂划归房地产管理处管理。

  1959年县政府设建设科,辖房地产管理处。1961年撤建设科,房地产管理处归县政府办公室领导。1972年再设建设科,房地产管理处划归建没科领导。房地管理处除管理城镇房地产和自来水外,还兼管城镇建没。1973年供水工作从房地产管理处分出,成立自来水厂,直属建设科领导。1974年成立城镇建设管理处,供水工作并入城镇建设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改为房产管理处。

  1980年建设科分为建材科和城镇建设房产管理科。城镇建设房产管理科,统管城镇建设、房产管理、供水和环境卫生工作。

  1984年3月,改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设秘书、计财、城建、乡建4个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下辖单位有:建筑安装设计室、建筑安装公司、绥阳第 5施工队、自来水公司、绥阳自来水站、环境卫生管理处、城镇建设管理处、市政工程、房产管理处、绥阳房产所、环境监测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