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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教育经费

第六节 教育经费




  宣统二年(1910年),东宁厅报请吉林省批准;在各社垦荒地内提留学田地 500余垧,其收入作为办学经费。办学初期,于溥、刘宝和、王连功、刘万海等人捐助私财购买校舍、教学设备,捐助建校地基。

  民国后,学校教育逐年发展,学田地收入有限,不敷支出。为解决办学和警察、保卫团经费,全省统一规定:各县加征垧捐作为地方办学和办警团费用。

  民国3年(1914年),教育经费收入9 847元,支出8 642元。

  民国6年(1917年),教育经费收入10 362元,支出10 958元。

  民国20年(1931年),将阜宁镇、小绥芬等学校收归公办,县内学校达到14所,教育经费支出为37 864元,其中:教育局3 707元,14所学校29 567元,民众教育馆2 774元,区教育委员工薪和视察费1 116元,留学生补助费560元,旅费140元。

  伪康德元年(1934年),伪滨江省公署拔给东宁县教育经费34 419元,作为恢复教育经费。此后学田地收归国有,教育经费由地方预算统一安排,经省批准执行。

  1945年后,在恢复学校期间,由地方办学,国家只负责教师工资。

  1951年,城镇学校开始收学杂费,每名初级学生每学期 1.5万元(旧币),每名高级学生每学期2万元,军烈属和贫困户减免。学校收的学杂费 15%上缴县教育科,全县统一使用,85%留学校作办公经费。

  农村学校从1952年开始收学杂费,作为学校办公和维修经费。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育经费逐年增加。其中80~90%用于教师工资,只有少数用于购置教学设备和文体设施。1958年大跃进时期,实行勤工俭学,部分学校办工厂、农场,解决办学经费,少数学校改善了办学条件,多数学校没有什么收入,反而影响正常教学。1962年后大多停办。

  1980年,为弥补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国家号召各行各业支援教育,城镇厂矿、企业出资金、出物资、出入力,为城镇学校解决了一些危房和教学设施。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教育经费逐年增多,到1985年教育经费开支达到383.9万元,其中:工资192.2万元,工资补助53.5万元,福利费13.6万元,助学金2.9万元,公务费22.5万元,修缮费70.1万元,购置费8.9万元,业务费3.3万元,离退休费8.3万元,其它8.6万元。

  几个年度教育经费递增概况:1951年18 788万元(旧币),1953年141 645万元(旧币),1959年52.4万元,1966年63.3万元,1970年71.5万元,1974年111.2万元,1979年161.2万元,1985年383.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