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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行政机构

第五节 行政机构




  旧中国医药事业都是私人开业,县里没有卫生行政机构。民国 6年(1917年),县设警察所后,警察兼管饮食和环境卫生。民国17年(1928年)警察所改为公安局后,在局内设卫生股,下设卫生队,专管搬运垃圾和卫生检查。

  伪满初期,仍在警察局设卫生股和卫生队。伪康德 6年(1939年),伪县公署行政科下设保健股,管理县内卫生事业。环境卫生、饮食卫生、服务行业和妓院的疾病检验仍由警察队负责。

  解放初,人民政府民政科兼管卫生工作。1950年设卫生科,编制 3人,1960年改为卫生局,1965年又改为卫生科。

  1966年“文化大革命”中机构瘫痪,1967年成立县革命委员会后设文卫组,管理文教卫生工作。1971年恢复卫生科。1984年改为卫生局。

  为了加强人民保健工作,不断改善医疗条件,全县卫生事业经费,在1978年53.5万元的基础土增加到81.2万元,1985年比1978年增长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