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房产管理

第四篇 城乡建设

第一章 城镇建设

第一节 房产管理


  1945年以前,青冈县城的民用房屋归个人所有,实行自由出租,自由买卖,自行管理。1948年土地改革后,城镇私人房屋由县人民政府发给房权执照。
  1956年,在社会主义改造中,国家对私人房屋的出租部分实行赎买政策,由县的房产管理部门按私人房屋的结构、利用面积和陈旧程度评出等级,按等级逐年付给房主利息。1956年由房产管理部门赎买私人房屋530间,每间平均作价100元,并作为房主的房息,分为20年付清,每季付息一次,每年付息四次。至1966年9月,因“文化大革命”而停止付息。
  1956年县房产部门赎买过来的房屋,多属年久失修的土平房,春天抹碱土泥房盖,秋天抹黄土泥墙,每年需要5—6万元维修费。对这些旧房屋的改造,由县房产部门采取以租养房的办法,将从居民中收回的房租费仍用于维修旧房,这种办法一直延续到1979年。1980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的规定,将这部分房屋作价卖给个人。
  全县有公有居民住房1926间,面积为55728平方米。1978年采取县财政投资和省建委拨款以及单位自建家属房等办法,城镇增建一部分公有房屋。1978年——1985年统计,房产处修建居民住宅494间,10876平方米;单位建职工家属住宅1413间,35325平方米。
  为了执行国家的城镇房产政策,管理好全县公有房产,从1957年起设房产处,后改为房产管理处。
  房产管理处设有维修队,有130名工人,对公有砖房进行维修、翻修,以提高公有住宅的利用率。对公有土房采取住户自己维修,费用由房租中扣除的办法。
  在城镇住宅建设上,鼓励职工自建住宅,並批给建房用的基地。按黑龙江省政府规定,从1981年以来对生活困难的职工,还实行了私建公助的办法,给予一定的补助,但最多不超过建房造价的30%。
  1981年——1985年对城镇房屋普查两次,建筑面积为546354平方米。1985年城镇房屋建筑面积为1271822平方米。比1981年提高了1.25倍。

  1981年房屋普查统计表



  1985年房屋普查统计表
  (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