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下序
第五篇 农业
第一章 生产关系变革
章下序
1945年解放前,地主、富农阶级占据着大片土地和大量生产资料,削剥农民。全县239万亩耕地,有210万亩被地主、富农占有,占87.87%,而农民只能靠打短工,扛长活,出卖劳动力维持生计。农民“扛粮活”,按收成分粮,地主留一半,伙计分一半;或者“打钱活”,做一年工给固定钱。农民给地主耪青,分为“里青”(也叫对半青)和“外青”。农民住地主房子不交房租,打粮对半分,叫“里青”,农民用自有农具种地主的地,到秋和地主“四六”或“三七”分成,叫“外青”。有的还吃死租,不论收成好坏,都得给地主交死租。地主往往抓住灾年的机会,迫使穷人向其“抬粮”、“抬钱”,利率达三分、五分、七分、九分不等,甚至贷一还十或“驴打滚(利上加利,逐年加大利息)。地主还采取扣工、欺行压市、写假账、滚斗等多种削剥手段,榨取农民血汗。
1947年进行土地改革,农民从地主手里分得了土地。1948年组织了换工插犋的临时性互助组。1952年创办土地入社,车马、农具归个人所有,实行入股分红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6年办起了土地、车、马、大型农具作价入股投资,统一经营管理,集中劳动,劳力按工分分配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8年办人民公社,实行公有制,追求“一大二公”(规模大,公有制)。1962年——1982年,转为生产小队为核算单位,虽然经营规模和分配形式上有所改进,但始终未从根本上解决过分集中和吃“大锅饭”的弊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批判工分挂帅,割资本主义尾巴,致使左倾错误达到顶点,农业生产遭受严重破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改革了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由单一的农业结构,转向林、牧、渔全面发展,由生产队为核算单位改革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于劳动形式,经营规模的改革,克服了“大锅饭”,平均主义的弊端,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业生产由单一粮食生产,走上了农、林、牧,副、渔、工和第三产业全面发展的轨道。1985年全县出现了6000个专业户,农村半自给经济开始向商品化转化。农民靠科学种田,使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开始向现代化方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