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改革
第一节 土地改革
青冈县从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至1947年土地改革前,土地归个人所有。
1946年春季实行了“二五”减租减息。1947年5月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中国土地法大纲》,青冈县又在城区的刘大嚷屯、二区幸福村、三区李大伙房村、四区中甫村进行了土地改革试点,然后在全县开展了以砍“大树”(斗争地主、汉奸、恶霸),平分土地为内容的土地改革运动。1948年结束了土地改革运动。没收地主、富农房屋7972间,牲畜8653匹(头),农具1600092件,粮食580万斤,衣、物、金银财宝等浮财折款3412万元(东北流通券)。把这些胜利果实分给了贫雇农,每人平均分得土地10.8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广大农民开始成为土地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