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初级社
第三节 初级社
1952年青冈县委根据中共中央“积极领导,稳步发展”的方针,在二区劳动村李文成小组、八区宝龙村姚福德小组、四区崇阳村夏增武小组等三个基础比较好的常年组试办了以土地、马匹入股分红,统一经营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县委总结了试办三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经验,在全县推广。当年又试办了26个初级社,参加的农户561户,占总农户的1.29%。1954年春,由29个社发展到167个,有3830户加入了初级社,占农户总数的11.2%,达到了90%以上的行政村有初级社。1955年,初级社由试办转为大发展阶段,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一跃发展到480个,参加的农户为12807户,占总户数的33%。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是根据土质的好坏、肥力大小和常年产量情况,评出等级。一般土地分五个等级:一等地一垧作1.5股,二等地作1.1股,三等地作1股,四等地作0.9股,五等地作0.5股(园田地不入股),由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经营,按股付给报酬。社员的牲畜和大型农具交社统一使用,马匹也按强弱评等级入股。马分三个等级:一等马一匹作3股,二等马作2.5股,三等马作2股。马在使役中伤亡,由社内合理作价赔偿。合作社的农产品,统归参加农业合作社的社员共同所有,除当年生产费用开支,缴纳农业税,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外,剩余的大部分按照社员劳力强弱、技术水平高低和劳动日数合理进行分配。势力分红占65%,马匹分红占25%,土地分红占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