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农业第一节 土地开发 青冈地方原本一片荒原。至清成丰元年(1851年)始由省城卜奎(今齐齐哈尔)拨来移民230户,沿通肯河立屯开荒,耕种土地。至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清政府采取了开放政策,发放了和众、丰财、恒升等三个地段。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又发放了福禄、祯祥、东坡、五里夹荒等荒地。由于大量放荒,又加土质肥沃,大批移民由热河、奉天、吉林、呼兰、双城等地来此垦荒种地。从此,青冈县垦务大兴,至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全县开荒2340500亩。中华民国2年(1913年)全县开荒314万亩,使很多渺无人烟的荒原得到开发、利用。伪满洲国时期,由于土地所有权高度集中在地主、富农手里。他们以土地买卖为主,农民生活贫困更无力开荒。建国后,虽开垦了一部分土地,为保护生态平衡,有的已退耕还草。“文化大革命”期间,1968年至1978年开荒不受限制。10年间全县开荒2.8万亩。从1978年后,县革命委员会和农村人民公社已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制止随意垦荒。1981年,县人民政府向农村各社、队发出有关垦荒的具体通知,规定:凡垦荒的社、队,须向县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政府审核后,上报省农业局批准从1982年——1985年间实行计划垦荒,并有计划地更新草原,保证草原面积不减少。
青冈县清丈图 (一九一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