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管理 土改前,土地为私有制自由买卖。伪满洲国康德7年(1940年),青冈县公署设立地政科,管理土地。并由地政科派出人员丈量土地,评定等级,发放地照。
1947年土地改革,将地主、富农占有的大量土地分给农民耕种,由县政府统一管理。1948年县政府通过在八区(今兴华镇)安乐村试点,对全县农民分配的土地发给了土地执照。同年,县政府建立农业科,设一名干部负责管理土地。1956年全县普遍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土地管理分别纳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经营管理项目中,以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管理为主,县政府农业科负责检查指导。1974年在农业科内增设土地管理站,负责履行经县革命委员会批准后的占用土地手续。1984年县政府设立土地管理办公室。各乡(镇)设土地助理员,具体负责土地规划、勘测、管理和利用工作。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和公用、民用建筑的兴起,占用土地越来越多。据土地管理部门普查:1959年全县公用、私用占地86463亩,1980年增加到109714亩。1981年,国务院发出了《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通知》,1982年2月国务院颁发了《村镇建房管理条例》。同年9月,青冈县人民政府向农村各社队发出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布告和通知,明确规定了占用土地的审批权限,并制订了具体管理制度:凡农民建筑住房占用土地,必须经生产大队呈报,由公社审批,报县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凡城乡基本建设占用土地,由占地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土地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县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审批;对未经批准,私占滥占土地建筑的,要拆除其建筑物,退还占用土地,赔偿被占用土地单位的经济损失;对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的土地,强行退回。对违反青冈县人民政府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制裁和纪律处分。
县人民政府每年都派出工作组检查有关土地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并帮助社、队(乡、村)合理规划村屯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城镇基本建设占用土地。从1982年——1985年的3年间,共占地108514亩,较1980年土地普查时占地109714亩减少1200亩,平均每年减少400亩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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