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五节 林业队伍

第五节 林业队伍


  一、林业队伍管理
  1952年县政府设林业科,负责林政管理工作。1956年设林业总站,1965年各公社建立林业站,林业队伍逐渐扩大。1974年县政府加强对林业队伍管理,重点抓了村、屯护林队伍的建设。每个公社都有一名领导负责林管工作,村有林业村长和林业技术员,屯屯设有护林员。每年以公社为单位集中培训林管人员7天,讲政策,传授技术。对护林人员实行“按人分段,管护到带,按棵计酬,毁林赔偿”的制度,护林员都要佩戴标志。
  1983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每年初9、村与护林员签订以坚守岗位、保证林地除草、保证林木不受破坏等内容的合同。按农时季节由乡主管林业领导带领林业站人员和村干部对每个护林员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填写好检查记录,年终按工作成果兑现合同,给予报酬和奖惩。1985年全县有223个护林队,1666名护林员。
  二、造林典型
  (一)富民乡 富民乡从1957年开始造林,乡政府先着手解决苗木,划出2300亩靠水源近的肥沃土地作育苗基地,抽出250名劳力组成林业专业队,常年坚持育苗、管苗。各屯也办起了苗圃,先后育出“小×黑”树苗4136万株,除自用外,还支援外地200万株。1975年——1985年共造林30185亩,其中农田防护林8182亩,护路林7877亩,水土保持林1177亩,用材林4498亩,薪炭林7641亩,经济林810亩,房前屋后造零星林50750株。由于加强管理,除少数苗株外,全部成活。全乡森林覆被率达到17.7%,平均每人占有林地0.91亩。
  (二)民权村 芦河乡民权村从1962年就积极营造农田防护林,本着“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原则,将全村耕地划成29个方,年年坚持“自采、自育、自造”方针,到1964年实现了“农田林网化、村屯四面绿、路路都有林”的目标。1983年以来,他们一手抓原有林布局的调整和更新,一手抓营造和管理。1985年造林面积达2280亩,林木覆被率16.4%。
  由于林业的发展,使农田得到庇护。粮食亩产由原来的100斤,到1981年稳定在240斤以上。林业直接效益也显著提高。在有林面积内,成林1064亩,木材总蓄积量8600立方米,价值86万元,每年可间伐150立方米。
  (三)林业专业户唐国富 民政乡沿河村农民唐国富,1958年在房前屋后栽杨树314棵。1962年生产大队盖学校伐307棵椽子,他当年又栽了1030棵。除间伐998株椽材送亲友外,还卖了386元。1974年又栽了480棵,1976年在规定的地方和房后菜地里栽树796棵,1980年春栽“小×黑”杨树110棵。在二亩薪炭林地里全部插上了柳条,在一亩用材林地里栽上“小×黑”杨树288棵。1981年春栽“小×黑”杨树大苗120棵。现共存1339棵。其中1958年栽的有7棵已成柁材,1962年栽的有15棵都够檩材,1974年至1976年栽的有769棵已有碗口粗。1981年春又在分得的3.5亩薪炭林地栽满水曲柳和柳条。1981年——1985年,唐国富共栽树6500棵,并经常向农民传授造林技术。在他的带动下,全屯66户农民宅旁植树28000株。
  
  附:
  青冈县林木管护暂行条例
  (1983年7月12日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我国的一项重大国策。为了加速我县绿化步伐,加强林木管护,保护好林木资源,巩固造林成果,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及省、地关于加强林木管护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属我县境内国家、集体、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都受本条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林木管理
  第三条 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植树造林,绿化祖国,保护林木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树立爱林护林光荣、毁林可耻,爱护林木人人有责的思想,增强干部和群众执行党的林业方针政策和国家法令的自觉性,积极植树造林,搞好林木管护,同破坏林木的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四条 严格履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国营单位和各社队所有的林木,凡需间伐,扶育伐,皆伐或更新的,都必须经上级部门或公社讨论同意,上报林业科批准,领取《林木采伐证》,按采伐证的要求进行采伐。
  第五条 收缴育林基金。除薪炭林和个人林木外,采伐小头直径在3.9公分以上的圆木,一律收缴育林基金.每采伐一立方米木材收缴7元(其中林业科收5元,公社林业站收2元)。此款主要用于社队办林场、育苗、林木管护等项支出。
  第六条 严肃处理乱砍滥伐林木者。对不经批准以及不按采伐要求采伐国有和集体林木者,一律视为乱砍滥伐。除每米追补育林金7元外,另加罚育林金一至三倍。情节严重者追究领导责任,直至依法制裁。
  第七条 严厉打击盗伐林木者。盗伐圆木,按木材大头径级计算每公分赔偿损失费2元(此款退给林木权属者)。对盗伐个人的,赃物要归还个人,对盗伐国营或集体的,赃物一律没收。没收的非法木材变价款上缴林业科,盐根据情节另行罚款。盗伐薪炭林,每根包赔损失费1角。赃物,变价款和罚款处理,与盗伐圆木者相同。凡盗伐林木情节严重者,要依法制裁。
  第八条严禁毁林开荒。每开荒一亩林地,罚开荒主持者50元,并追究领导责任;毁林开荒5亩以上情节严重者,依法制裁。
  第九条 对于乱砍滥伐林木的案件,够立案标准的,县林业科和检察院要共同查处。非法木材变价款和罚款除留给公社15%外,其余由林业科收缴,此款除林业科15%作为发展林业的奖励资金外,年终非法木材变价款上缴省林业厅,罚款上缴县财政。
  第十条 严禁在林地放物,不准各种犁耙进入林地。凡人、畜、车辆等毁坏树木的,惩罚有关责任者。每毁坏一株幼林,罚款2至3元,毁坏一棵成林罚款5至10元。关于树木修枝问题,由本管区护林员按质量标准统一进行,非护林员随意修枝,按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严禁在林地埋坟取土。对林地的原有坟墓限1983年9月末前迁出,逾期不迁者,按无主坟处理。本条例颁发之日起,肆意在林地埋坟者,罚款30元,並限期将坟迁出林地;肆意在林地取土者,每破坏一平方米林地罚款5元並限期把坑填平。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毁坏或盗伐乱伐林木的都有随时向有关部门检举的义务。对检举报告有功者,酌情发给奖金。
  第十三条 以暴力手段阻碍工作人员、护林员执行任务或窝赃、代销盗伐乱伐林木的要加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第十四条 主管林业的工作人员、护林员,监守自盗和接收贿赂或领导擅自批准他人乱砍滥伐的,要追究责任,加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惩办。
  第十五条 搞好林地防护设施。林地要按林业部门的要求,普遍挖好护林壕。青冈镇内和各公社所在地的街道两侧造的林要有保护设施。没有保护设施造成损失的,要根据损失程度,对有关责任者,给予适当的处分。
  第三章 建立健全护林组织
  第十六条 各社队及国营农林牧场,机关、学校、企事业等有林单位,都要建立健全护林组织。公社要成立护林大队,大队长由公社主管林业的领导兼任,副大队长由公社林业站站长,派出所所长兼任;生产大队成立护林中队,中队长由生产大队大队长兼任,副中队长由生产大队民兵连长兼任;生产队要设专职护林员,护林员要由群众推荐的热爱林业、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的人担任。护林队伍要受公社统一领导,並保持相对稳定。护林员的报酬,从社队林业收入或机动地的收入中解决。
  第十七条 层层建立林木管护责任制,要责、权、利相结合,护林员实行定地段,定株数、定职责、定保存率、定报酬、定奖惩的办法。集体林木也可以包到组,包到户,联产计酬或按比例分成。各种管护责任制都要认真搞好兑现。
  第十八条 护林员要佩戴护林员标志,工作要尽职尽责,坚守岗位,坚持常年管护。对擅自离岗者,每次罚款2元。护林员要按职责管护抚育好本管区的林木,对本管区林木管护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或酌情发给奖金;因管护不好林木受损失的,要根据损失程度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各机关、学校、企事业等有林单位都要确定兼职护林员。各社队和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乡规民约,广泛发动群众,自觉爱林护林。
  第二十条 对林木管护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政府授予模范护林单位或模范护林员称号,並发给奖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983年8月10日

  互助乡新跃村护田林



  兴华镇安乐村护田林



  富民乡望海村护宅林



  哈黑公路青冈段护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