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机管理
第二节 农机管理
一、机务管理
青冈县拖拉机管理分为四个阶段。
国有国营阶段(1958年——1962年):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后,由于土地集中,为农业机械化创造了条件。1958年8月引进5台拖拉机,在柞岗公社拥政大队、祯祥公社祯祥大队用拖拉机耕作。1962年在柞岗、德胜、兴华、中和等公社建立四个拖拉机站,民政、民主、祯祥、建设四个公社建立直属机耕队。管理上为国有国营,办、管、供、养高度集中,管理干部和驾驶人员全由国家分配。代耕作业经费全部上缴国家。
国有社办阶段(1963年——1968年):即公社自办,自负盈亏,国家不给补贴。
队有队办阶段(1969年——1982年):1969年3月改社办为大队办,管理人员和驾驶员下放到生产大队。由生产大队自营自管,执行油料、维修、管理三项成本收费制度,驾驶员工分和大修费由大队摊派到生产队。1980年按作业质量收费,机耕队人员定编,经费包干,实行联产计酬。
户有户管阶段(1983年——1985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把拖拉机作价卖给农民,实行户有户管,用户按国家规定向有机户缴纳机耕费。
二、油料管理
1962年在建立农机站、机耕队时,油料由县农机科按机械保有量、土地面积、机械作业量等因素实行分配,采取季计划、月分配、日下摆的管理办法。
1983年至1985年拖拉机户管后,油料供应由农机总站统一分配,统一交款,统一提货,统一下拨。各有机户,根据用油指标,持证到乡(镇)农机站油库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