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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集体工厂

第二节 集体工厂


  集体所有制工业建立初期,规模较小,职工不多。社领导都是经社员选举,县手工业联社批准产生的,行政管理人员不脱产或半脱产。管理制度都是沿袭手工业作坊的管理办法,民主议定,较为简单、粗略。分配形式是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年末分红。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为了对集体所有制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成立了青冈县手工业联社。手工业联社订有社章,根据社章成立了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方向,重大业务活动都必须经过社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后,方能施行,各生产合作社的主任向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
  1959年以后,工厂的规模日益扩大.生产环节更加复杂,管理制度也要求更加严密。当时,合作社仍遵循社章,合作工厂参照国营企业规章执行。1960年毛泽东主席提出的《鞍钢宪法》和《工业七十条》颁发以后,各工厂都实行了“两参、一改、三结合”(即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人群众、领导干部、技术人员三结合),实行了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从而摆脱了手工业作坊的管理方式,用比较科学的办法管理工厂,形成了一些基本规章制度,走向了正规化。
  “文化大革命”中,这些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遭到了破坏,使工厂陷于混乱。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彻底贯彻了“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各工厂进行了恢复性的整顿。建立了各种可行的规章制度,实行了三级管理(厂、车间、班组),两级核算(厂、车间),把工厂的经济效益和职工的切身利益挂起钩来。
  1981年实行了经济责任制,具体是四种形式:
  第一种,销路好,生产任务重的企业,实行无限计件,多出产品,多挣工资;第二种,任务比较正常,有产品的单位,实行定额超产奖励的办法。完成定额者发基本工资,超产部分按比例增发工资,完不成定额比例减发工资;第三种,在修理服务行业,实行纯利润分成,超收部分四六分成;第四种,实行费用包干,降低部分四六分成。
  1984年中央提出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以后,集体工业也进行了体制改革。根据经营的需要,有的工厂适当划分,另立新厂,使生产逐渐专业化。同时,抓住经济效益这一环节,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实行厂长任期责任制,给厂长以一定的人事权和经营权,並制定了内部一系列的经济责任制,企业的管理水平大有提高。1985年县二轻局系统集体企业年产值达935万元,比1981年提高了48.6%,比1984年提高了24.5%。在历年亏损的情况下,全系统达到了盈亏平衡,稍有盈余,並有继续好转的势头。集体工业1984年向国家缴税32.9万元。1985年缴税38.9万元,比1984年增加了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