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粮食征购 1945年至1949年,粮食仍为自由经营,自由买卖,为自购自销阶段。
1949年10月13日东北人民政府颁发东北地区《粮食购销暂行条例》。1950年对粮食收购实行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缺粮供应和优质优价的收购方针,农民采取自报公议的办法,向国家交售了10450万斤粮食。
1953年全县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有计划地收购和供应粮食。
1955年对农村合作社和单干户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简称三定)政策,其中定销一年一改,其他三年不变,对城镇居民和行业实行定量供应。同时发行粮票,在市场上流通。1957年10月根据国务院指示,为保证国家粮食的正常收购,在坚持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的基础上,实行以丰补歉的政策。对完成“三定”数量的合作社和农户,收购增产部分的40%;对歉收的合作社和农户则适当减购。
1958年——1960年按年成情况,由上到下实行分配任务的办法,算好产、销、余大账,余多少购多少,对生产队交售粮食的超过部分,实行20%的加价奖励。
1961年实行粮食“定购包干”的政策,即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购,特大灾害适当减免。1962年继续实行定购包干政策,完成征购任务后,农民把余粮卖给国家,由国家奖售给工业品。
1965年实行“一定三年”的政策,合理地调整征购基数,减轻农民负担。这一政策的实行,农村开始有了储备粮。1969年自然灾害严重,粮食歉收,特别是由于江青反革命集团推行极左路线,青冈县革命委员会没有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在强调多交“红心粮”、“爱国粮”的口号下,把农民已经加工的小米、大黄米等成品粮,也强行征收,顶替征购任务,有的农民连种子都交上来了。人均口粮仅留有384斤。因农民缺吃粮,只好把县内国库的540吨储备粮全部用掉,另外又向农村返销了1250吨粮食。
“一定三年”的超产、超购、超奖政策一直沿用到1970年。
1971年8月,国务院下达了“一定五年”收购政策的通知。全县进一步贯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超额完成了征购任务,填补了1175吨集体储备粮。
1978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确定青冈县为省内油料基地之一,以生产队为单位,粮、豆征收按一比一的标准统算,並确定一年油料征购基数,按照现行标准进行留粮。在完成征购任务后,实行粮食、油料议价收购,议价销售。同年12月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生产的一系列政策和经济措施,决定在1979年夏粮上市时,统购价上调20%;同时,超购加价提到50%。1978年在油料面积扩大的情况下,全县向国家提供商品粮17469.8万斤。1983年,农民按签定的合同向国家交售商品粮11332.3万斤。1985年因受灾减产,向国家交售商品粮2968.7万斤。
粮食产、销、余、购情况比较表
单位:千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