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制改革
第二节 税制改革
1945年解放后,青冈县税收制度经过了四次较大的改革。1950年全国统一税制,建立新税制。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的税收14种。青冈县实际征收交易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等七种。1953年中央提出“保证税收、简化税率”的原则,修正了工商税,简化了税种,减少纳税环节,简化征收手续。县内开征的税种有: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营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8种税收。还制定和建立了工商业的帐簿管理制度,卖货开发货票,进、退货物须经税务局查验核准。同时还加强了缉私管理,税务专管员按系统进行工商分管,建立了纳税手册,实行纳税鉴定,征前辅导,征后检查,农村税收分片包干,各税统管,巡回辅检,月税月收,及时入库。1958年改革工商税和统一全国农业税。这次改革后,县内征收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贸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七种。1973年进一步改革工商税收制度,征收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牲畜交易税。这次改革县内只开征了3种税收: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
1982年实行利改税。1983年全县对21家国营企业实行了利改税。1984年10月,按照上级规定,全县建立了多层次、多税种的税收调节体系,把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还增加了城市维修建设税和对有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调节税。1985年又对60个企业实行利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