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务管理
第三节 财务管理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整理地方财政的决定》,青冈县对全县的财政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大清理,同时实行了现金管理手续制度。从此,财政管理逐步走向正规化、制度化。
青冈县人民政府为加强财政管理工作,1954年制定了《财务管理的规定》。1959年制定了《人民公社财务开支的若干规定》。1978年后,加强了预算支出管理,控制编制,控制会议,控制伸缩性太大的支出,控制公费医疗费、小汽车费和会议费等的开支,对专项支出跟踪问效。1933年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财务管理兴利除弊,增收节支,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开放经营,盈利补纳所得税、承包费,亏损不补:对亏损企业撤销资助费,限期扭亏;农牧企业实行家庭承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乡级财政管理制度,发挥财政机关的理财作用。1984年县人民政府制订了《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对各企事业单位的一些收入不宜列入预算的,不纳入预算,由各企业自收自支,自行管理;国家规定了预算外资金项目、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实行计划管理,纳入综合平衡,各企业单位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筹集和使用资金,不得自作主张扩大预算外资金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