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农业信贷 伪满康德2年(1935年)成立青冈县金融合作社,专管贷款、存款。凡向金融合作社借款者,必须是合作社社员。金融合作社投向农业贷款有以地照抵押的贷款;有春借秋还的信用贷款;还有贷给非金融合作社社员的小额贷款。金融合作社于伪满康德7年(1940年)与农事合作社合并,改成兴农合作社,下设信用部,仍办原金融合作社业务。
1945年解放后,人民政府为发展生产,对农村个体农民和互助组发放贷款,基本是当年放当年收回。到1950年末,全县农业贷款仅有1万元。1952年6万元。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农业贷款受到破坏。1976年农村社队贷款750万元,因有的挪做他用,虽然农业贷款大幅度上升,但粮食生产还赶不上1965年水平。
1980年全县有1242个农村生产队得到了贷款,占总队数的98%,银行贷款671万元。发放农业贷款的原则是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辅助为副,专款专用,不准占用、挪用,按时归还。农业贷款只限于农村人民公社及生产队的企业单位,信用合作社以及为灾区社员供应口粮。1983年全县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村为单位恢复了信用站,农业贷款重点扶持农村贫困户及各种专业户的生产。1985年全县有78个信用社,212个信用站。国家向农业发放贷款598万元,农业银行自行活放活收327万元,共925万元。
农业贷款投放情况表
单位:万元
注:本表数字,除上级下达指标外,还包括活放活收部分。
贷款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