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纪律检查
第八节 纪律检查
1950年设立了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向党员进行党章党纪教育,检查党员执行党的政策情况,查处违法乱纪的党员,考察犯错误的党员,受理党员的申诉、控告等工作。纪律检查委员会建立以后,根据各个时期党的中心工作任务开展监察工作。
1950年由于有的党员干部的政策、文化水平较低,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出现了比较严重的打骂群众现象,影响了党群关系。为此,全县查处了28名党员干部。
1962年,除抓好在党员干部中出现的强迫命令和违法乱纪案件的处理外,还对“大跃进”以来受“左”倾错误影响而犯了错误的党员干部进行了甄别工作。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按政策办事,改变原处分的32人,恢复名誉的38人,改变原处分程度的11人,体现了“有错必纠”的原则。
1964年3月——1966年5月,县委在“左”倾错误的指导下,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整顿了“后进支部”。通过整顿,清除了所谓“阶级异己分子”和蜕化变质分子,计26人。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纪律检查部门进行了大量的复查平反工作。1978年开始复查,1980年纠正了冤、假、错案,落实了党的干部政策。同时认真贯彻《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党员干部中加强遵纪守法教育,解剖典型案例,严明党纪国法。1982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狠煞了党内存在的不正之风。从1978年——1985年共处理77起党员干部违法乱纪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