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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信访

第九节 信访


  1945年建立县工委之后,由工委书记直接处理信访。1946年至1958年间,除重要信访案件由县委正、副书记处理外,一般案件由秘书或办公室主任直接处理。1959年中共青冈县委设立信访接待室,其主要任务是宣传党的政策,受理上级交办和县委、县人民委员会交办的信访案件。
  1966年10月,信访机构撤销。1968年成立县革命委员会,在县革命委员会办公室内设接待组,负责处理信访案件。1970年恢复中共青冈县委领导机构,随即正式恢复信访工作机构,称“中共青冈县委员会、青冈县革命委员会信访接待室”。接待室设主任1人,工作人员3人。处理信访的原则是“多办少转或只办不转,逐级负责,归口办案”。根据这个原则,把大量的信访案件解决在基层。1978年、1979年为青冈县信访量最多的年分,每年为2000件(人)次。县委书记、县委常委亲自接待来访,平均每年亲自批办52件(人)次。县、乡(局)、村(公司、街道)建立三级信访网,实行逐级负责制,信访量已逐年减少。从1980年开始,每年只有700件(人)次,同1978年比,下降1300件(人)次。1985年受理的687件(人)次,已结案648件(人)次,结案率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