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档案
第十节 档案
一、管理机构
1956年,县委、县政府建立档案室。1959年将县委、县政府档案室合并建成县档案馆。隶属县委办公室领导。配备1名馆长,负责机关文书档案的业务指导。1956年——1966年档案工作人员由1人增至3人,业务范围也随之扩大。由管理机关文书档案扩大到历史档案。“文化大革命”期间,档案机构撤销,档案工作人员被调离,档案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办公室管理,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1972年12419日恢复档案机构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科,隶属县委办公室。1983年档案科隶属县政府直接领导,1984年档案科改为档案局。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全县各类档案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同时保管县直机关及其所属部门的档案。
二、档案管理
档案部门集中保管县直机关的文书档案,旧政权的档案、科技档案、经济档案、录音和照片档案。为发挥档案的作用.便于查找,编制了《案卷目录》(245册),《案卷卷目录》(72册),《干部的任免和处分的人名索引》(18册),《文件字号对照表》(2册),《常委会议记录索引》(1册),《资料目录》(5册),文件专题卡片(3500张)。1985年县档案馆已将木质卷柜换成铁皮卷柜,并购置了吸尘器和干温湿度计,采取了防尘、防虫、防火等措施,向管理工作的现代化、科学化过渡。
三、基层档案
1973年建立社、队档案。1975年全县19个人民公社建立了综合档案室,对公社党委和管委会的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1984年有250个村建立了档案,其951个村建立档案室,172个村建立了档案专柜,以管理文书档案为主,同时也管理经济档案和会计档案。
同年在县直机关建立档案室84个,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在企业单位建立科技档案室65个,保管设备、产品、基建等技术档案。二三级单位均建立了档案。全县城乡有档案室219个,专兼职工作人员46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