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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议会
第十二篇 政事
第一章 议会
清宣统元年(1909年),县设自治公所1处,宣统二年(1910年),改为县议会,选举议长、议员,分期开会讨论研究地方自治事宜。民国2年(1913年)“政体变更,前清自治之制度与新法令稍不符合,遵新章另行组织议会,仍选议长、议员,分期开会,为民国县议会。会内分设财政、审察、法律、行政四个股,以常任议员、分司担任”(引自民国2年青冈县志)。民国3年(1914年)4月1日,通令自治机关一律取消,遂将议会同时裁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