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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大常务委员会

第二节 人大常务委员会


  1950年设立青冈县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有正、副主席和委员,配有专职秘书负责日常工作。1954年召开首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前撤销。
  1980年9月14日,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在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了青冈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选举主任1人,副主任5人和委员13人。人大常委会下设办公室,设正、副主任和秘书等工作人员。1984年4月召开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大常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员10人。人大常委会下设1个行政办公室和经济、法制、科教、人事等4个专门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例会,听取县政府、县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贯彻国家法律、法令情况的汇报,并相应地作出决议、决定。对县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实行依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