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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末县衙
第四章 政府
第一节 清末县衙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至清宣统二年(1910年),县衙设知县1人,总理全县一切重大事宜。下设承办处,设正、副委员各一人,主计、收发委员各一人,分任职掌。同时在县衙设巡检一员,专司狱政。
清宣统二年(1910年),增设巡警总局,负责县内警务。同年6月,始设税捐局委员,专司其事。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县城设官盐分销局,驻局委员一员,司理盐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