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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县政府

第二节 民国县政府


  民国元年(1912年)7月,政体变更,裁撤巡检,设县政府。内改设佐治员,计总务兼劝业、审判兼典狱各1员,主计1员。
  民国2年(1913年)颁定官厅组织令,县政府改名行政公署,设县知事。署内分设一、二两科,执掌行政事项。设审检所1处,帮审员1员,负责民事、刑事诉讼。同时设财务、警务、实业、教育4个局。基层设村公会,会内设乡长1人,还设有团总、保董、保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