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下序
第十三篇 政法
篇下序
青冈建县初期,设巡检主管治安、司法。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成立巡检总局。民国2年(1913年)秋季,县知事兆麟将县署警务加以整顿,民团改为警备队,统由警察局管辖。民国3年(1914年),将城内的警察局改为警察所,由县长任所长,有编制9人。民国4年(1915年),将警察所迁到县署,内设4个股、3个队。
伪满大同元年(1932年),延续民国名称仍叫警察局。伪满康德元年(1934年),改名警务局,伪满康德3年(1936年)改为警务科,内分6个股,设5个警察署。
伪满康德9年(1942年),青冈县始设检察院。
清代至民国时期,一切民事刑事诉讼,均由县署管理。民国2年(1913年)3月,县署内设审检所1处,县知事执行检察官的职务。伪满渊国成立初期,县长兼理司法,刑事案件由警察办理。伪满康德2年(1935年),设立司法法庭,从此,青冈县与兰西县合设1个法院,院址在兰西县。康德9年(1942年),青冈县正式成立法院。
1945年解放以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相继设立,内部组织逐渐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