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国公安
第二节 民国公安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县城巡警总局只设步巡14人,马警11人;四乡四区亦各设马警20人。
民国2年(1913年),秋季,县知事兆麟对县署警务进行了整顿,又增设马警80人,统由警察局管辖。民国3年(1914年),将县城的警察局改为警察所,由县知事兼任所长,下设警佐1人,实习警佐6人,教习2人。民国4年(1915年)将城内东南街的警察局迁至县政府,内设总务、司法、行政、卫生4个股和守卫、警察、消防(兼卫生)3个队。此外还设9个警察派出所:第一派出所驻县城东南街;第二派出所驻何小怀屯;第三派出所驻晋升太屯;第四派出所驻三屯;第五派出所驻兴化镇;第六派出所驻李进才屯;第七派出所驻城北青龙镇;第八派出所驻公和义屯;第九派出所驻王大干屯。第一派出所设有分驻所,分驻所设在县城的东、南、西、北四门。民国16年(1927年),奉黑龙江省政府令,县警察所改为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