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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人民公安

第四节 人民公安


  1945年11月,设立青冈县公安局,“文化大革命”时期,公安局被撤销,成立青冈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领导小组。1970年军事管制领导小组改为人民保卫部。1973年6月,撤销保卫部,恢复公安局。1980年,青冈县公安局曾被国家公安部授予公安战线先进集体称号,荣获一面奖旗。
  一、户 政
  1945年县公安局初建时,没有居民户口,仅存有居民登记册一份。当时规定,凡县内居民有出生、死亡或迁出、迁入者都必须到公安局立卡登记。来往流动人口必须到公安局报告,外出时到公安局领取路条。1948年公安局开始建立户口制度,所有居民均发给居民证。居民证分兰、白两种颜色。兰色的普通居民使用;白色的无公民权的居民使用,亦称临时居民证。
  1949年建国后,城镇居民户口由公安派出所直接管理。城镇每500户左右划为一个户口责任区,并配备一名户籍民警进行管理。农村在1958年前由区、村政府管理户政。1958年—1980年由公社直接管理。1980年以后改为社、队两级管理。1981年各公社均设置了公安派出所,直接管理所辖区的户政。
  二、治 安
  1946年—1949年社会治安管理主要是防范工作,采取站岗放哨、查路条、查对户卡和居民联防等措施,清查坏人,维护社会治安。
  1949年建国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权采取一些具体措施,严禁赌博,取缔巫医神汉,防火防盗,加强对特种行业和危险物品的管理,开展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及帮教失足青少年,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围绕上述工作,从1950年以来,城乡各地建立了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具体负责开展维持社会治安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1962年在贯彻国家公安部制定的《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细则》时,全县进一步明确了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加强了治安保卫工作。从1962年到1965年,每年对基层的治安保卫委员会主任进行一次训练。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全县治安保卫组织均被解散。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加强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治安组织的建设。1983年以来,在文明村(街)建设中,各级治安组织帮助广大群众制订城镇街道居民公约、农村乡规民约和工作守则等,发动群众自觉遵守公共道德,同时还采取各种形式帮教失足青少年。
  1985年全县有治安保卫委员会392个,其中农村238个,乡企单位125个,城镇29个。治安委员2108人(农村1358人,城镇750人)。
  三、镇压反革命
  青冈县于1951年冬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运动坚持群众路线,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教育,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调查摸底,反复核实定案,全县共逮捕各种反革命份子81人,缴获了一些枪支和弹药;取缔了“一贯道”、“白洋教”、“如意门”、“圣贤道”、“混元门”、“玉虚门”、“中天道”、“孔孟道”、“五台山佛教会”、“黄枪会”、“家礼教”等十余种反动封建会道门,缴获了大批迷信用品及反动证件,摧毁了反动的迷信组织,制止了他们的反动活动;教育了两千多名信徒退教,有80名一般道首坦白登记;对罪大恶极、怙恶不悛的土匪、特务、警察、汉奸、恶霸及反动会道门头子,在证据确凿、核实定案的基础上,本着“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原则,进行了杀、关、管。在“镇反”运动中,处决了死心塌地为日本侵略者效劳的特务陈万魁(伪满警尉补),枪毙了杀害土改干部的政治土匪曲长富(匪号小兽医)和国民党建军团长张景尧等11人。
  四、消 防
  1、消防队 1950年2月,青冈县建立了消防队,配备专业消防人员12人,隶属县公安局领导,消防队列入人民警察事业编制。1966年,消防队受县人民武装部领导,人员从义务兵中征收。1973年至1985年消防队受县公安局和地区消防大队双重领导。
  县消防队备有消防车4台和各种必备的防火工具多件。
  2、群众消防组织 1949年建国后,城内街道、农村乡屯建立治安保卫组织,负责防火、防盗工作。并制订防火措施,以自然屯为单位设置了防火旗。工厂、商店配备业余消防人员,备有消防器材。居民实行传送防火牌制。
  1980年增设了防火科,隶属公安局。负责县内防火宣传,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加强预防工作。近几年县政府用发布防火布告、召开专门会议等办法部署防火工作,还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开展防火专题讲座或发表宣传材料,使防火宣传达到家喻户晓。防火科还经常组织公安人员深入城乡检查指导防火工作。
  五、看守所
  1945年解放初期,利用伪满监狱关押犯人。1946年,公安局建立看守所,关押终审之前的犯人。看守所废除了对犯人侮辱、虐待、打骂和体罚制度,按照人道主义的原则管理犯人。看管人员负责对犯人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认罪服法教育。
  “文化大革命”期间,看守所工作受到了破坏。1978年以后,看守所逐渐恢复了正常的工作,并改善了犯人的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