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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检察机关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检察机关


  清代和中华民国时期,均没有设立检察机关,其业务职能由知县、县长代行。
  伪满洲国康德9年(1942年),青冈县设立检察院,刘桐任检察官,王廷章、王泽民任书记官。
  1955年3月,建立青冈县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书记员,承担批捕、起诉、审判监督和法纪检察三项业务。
  1958年冬,公安局、法院、检察院三机关合并为政法公安部,内设检察科。
  1960年重新建立人民检察院,设正、副检察长、检察员、助检员和书记员。
  “文化大革命”中,检察院被撤销,其业务职能先后归并到青冈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人民保卫部、公安局办理。
  1978年又恢复了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受青冈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依法监督,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