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检察工作
第二节 检察工作
一、审查批捕
检案院对公安机关提请的逮捕人犯,在20天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对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人犯,不得超过一个月。对公安机关已经拘留的人犯,从接到提请逮捕书起,必须在3天法定时间内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二、公 诉
县人民检案院对公安机关移交过来的案件和按法律规定直接受理的案件,经核准犯罪事实后,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1985年审查起诉41人免诉2人。凡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均作了有罪的判决。
三、法纪检察
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违反法纪的案件。其范围包括刑讯逼供案,诬告陷害案,破坏选举案,非法拘禁案,非法管制、搜查案,报复陷害案,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泄露国家机密、玩忽职守案,枉法追述、裁决案,体罚虐待犯人案,私放罪犯案等。上述案件由人民检案机关依照法律程序立案,侦查,起诉。1985年共受案3起(其中非法拘禁案一起、报复陷害案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一起),侦察终结后,均进行了严肃处理。其中有的案件责任者虽不够判刑,但也由于检察机关的建议,分别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四、刑事检察
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打击敌人、惩罚罪犯、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的主要手段和有力武器。刑事检察工作,除审查批捕、提出诉讼、出庭支持公诉外,还要对人民公安机关的侦察、拘留、逮捕、预审活动实行监督。如果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判刑畸轻畸重,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以保证对刑事案件正确处理。
五、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的主要范围是打击经济领域内的犯罪活动以及与此有关的犯罪活动。依据法律规定有关此类案件的立案、侦查、公诉均由人民检察院受理。1985年在经济检察中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8.1万元。结合办案,协助粮食、供销系统收回欠款102万元。
六、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的职权主要是刑事案件判决后,对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等部门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据此,检察机关坚持定期检查,掌握情况,协助监管部门对人犯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1985年办案3起,有效地履行了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