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法院机构

第三章 法院

第一节 法院机构


  清代青冈县没设立法院,一切民事诉讼,均由县衙管理,由知县审判。
  民国2年(1913年)3月,官厅改组,县署内设审检所1处,帮审员1人,民事和刑事归其裁判。县知事执行检案官的职务,从此司法和行政分开。审检所增加了书记员,专管录取供结。并设雇员1人,庭丁1人,管狱员1人,管理审检所一切事宜。
  伪满洲国康德2年(1935年),县始立司法法庭。由县长兼理司法,庭内设庭审员1人,书记员1人,检验员1人,雇员1人,佣员2人。监狱内设管狱员1人,主任看守1人,看守4人。伪满洲国康德2年(1935年)以后,青冈县与兰西县合设一个法院,设在兰西。从伪满康德9年(1942年)开始,在青冈县正式成立法院。
  1948年1月,在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承办民事和刑事案件。1949年5月成立青冈县人民法院,次年分设刑事民事法庭。
  1958年冬,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合并为政法部,内设审判科,承担法院工作。1959年12月,恢复人民法院。
  “文化大革命”中,法院被撤销,其业务全由青冈县革命委员会保卫组承担。1968年成立军事管制小组,实行军管。1969年撤销军管小组,成立人民保卫部,设立审判组,执行法院的职务。1973年8月,青冈县人民法院重新得到恢复。人民法院设正、副院长,民事法庭,经济法庭,刑事法庭.接待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