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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事调解

第四节 民事调解


  青冈县解放初期就已开展了民事调解工作。1948年建立村政权以后由村政府的村长调解民事纠纷。1954年在全县12个区均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1973年以后,18个农村人民公社分别成立了调解委员领导小组,223个生产大队普遍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1443个生产队都设有调解委员。城镇街道以居民委为单位建立了31个调解委员会,还在工厂企业建立了54个调解委员会。
  1985年全县各乡、镇都建立了司法办公室,负责调解民事纠纷。村建立民事调解委员会,屯设民事调解员。共有专职民事调解干部46人,兼职调解委员会主任804人,兼职调解员915人。调解民事纠纷1009件,调解成功率达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