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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救济

第二节 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的对象主要是城乡鳏寡孤独和老弱病残的困难户以及因农业受灾而造成的贫困户。
  一、城 镇
  根据国务院民政部的规定,城镇社会救济主要是以安排生产就业为主,同时予以必要的救济款。青冈县从1949年至1966年每年都由民政部门拨出救济款,救济生活有困难的城镇居民。“文化大革命”期间,城镇救济款逐年下降。从1980年后,城镇救济款逐年增加,县民政部门1981年安排有劳动能力的就业人员71人。对城镇居民生活确有困难的,或遇到火灾、重病等意外灾害的,给予社会救济或临时救济。1981年,全年全县享受到社会救济的有57户92人,县民政部门拨款5830元,平均每人68.37元。对家庭无主要劳力,生活有一定困难的居民,给予临时救济。1981年受到临时救济的有603人次,县民政部门拨款4752元。
  1982年至1985年的4年间,无劳力的生活困难户得到救济的共有47461人,县政府民政部门拨款62.1万元,平均每人的救济款133元。
  二、农 村
  1949年,建国后,县人民政府每年秋季都向农民征收义仓粮(即救济粮)。其品种为谷子。全县农村12个区都设有义仓粮仓库,由区政府民政助理员委托义仓粮仓库所在地的村长具体负责管理,于第二年春耕前由区政府发给贫困户。1953年办农业生产合作社,国家不再向农民征收义仓粮,社会救济除由农业生产合作社负责外,国家拨给农业社少量的社会救济款。1958年办人民公社,生产大队每年都从公益金中提取20%—30%,用于社会救济。国家每年仍要拨给社、队社会救济款。对遭受自然灾害严重的社、队,国家除拨给救济款外,还要下拨一些物资救济贫困户。
  1980年,县内有18个农村公社遭受程度不同的旱灾,虫灾,有7907户的44612人缺口粮达250万斤,县人民政府及时下拨救济粮款8万元。同年扶持452家困难户,拨出扶贫专款6万元,买猪、牛、羊1110头(只),由县民政科下拨维修房屋用的木材款11206元,调拨木材117立方米。
  1983年,全县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社、队(乡、村)向农民筹款的办法。筹集社会救济款,同时国家还要给予大力的扶助。除拨给困难户救济款外还帮助购买畜禽,支持贫困户发展家庭副业生产,使他们尽快脱贫致富。从1983年至1985年3年间国家拨给农村的社会救济款达68万元。
  三、定期定量补助
  (一)城镇 自1950年起,对城镇居民无职业、无固定收入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孤寡残废人员或遗属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荣复转业军人,县民政部门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50年按家庭人口每月每人的补助费是5元,1979年每人每月补助10—20元。
  1982年—1985年,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104人,县民政科共拨款18040元。
  (二)农村 自1963年5月始,农村实行定期定量补助。补助的主要对象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荣复转业军人。
  1981年统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由1980年的666户的693人,增加到704户计736人。户数增加了5.7%,人数增加了6.2%,月补助金额由1980年的5852元增加到6248元,增加了6%。
  1982年—1985年间,农村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共有3042人。国家拨给补助费为33.4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