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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复查残废军人等级

第二节 复查残废军人等级


  1949年建国以后,县民政科对全县革命残废军人及时复查了残废等级,对在册的二等乙级的革命残废军人,给予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并按残废等级发给抚恤金,使残废军人的生活得到保证。
  1985年全县评定革命残废军人等级情况


  1970年至1985年残废人员评定等级比较


  注:表中之“战”指战斗,“公”指因公残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