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优待
第三节 优待
一、土地代耕
1950年12月国务院内务部公布《革命军人家属、革命烈士家属优待暂行条例》,全县对农村无劳力或劳力少的烈属、军属、二等以上的残废军人和患重、慢性病的复员军人,实行土地代耕制。1950年—1957年的7年中享受代耕者累计为3978户,代耕土地11934亩。
二、优待劳动日
1958年,将拥军优属的土地代耕制改为优待劳动日。根据不同的优待对象的不同情况,春天经社员民主讨论评定优待劳动日天数,秋天根据本大队的劳动分值付酬。因各地经济情况不同,在同一公社内优待优抚对象享受同等劳动日所得的报酬也有不同。1959年优待劳动日计27万个,1981年全县农村享受优待劳动日的为1418户,计7749人,享受到优待劳动日178000个。这些受到优待的家庭,人均收入不低于当地社员的生活水平。1983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优待对象按全县人均收入计算,达不到全县人均收入的缺多少补多少。1983年至1985年农村受到优抚的1089人,由乡村筹款258000元。
三、公费医疗
建国后,对复员军人在战争中负伤或因积劳成疾患有各种慢性病,根据伤势或病情采取分散与集中的办法给予治疗。1958年10月在地方医院床位不足的情况下,县建立了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1处,设病床40张,先后接受疗养员250人次,以药疗、体疗、理疗等疗法进行治疗。1962年夏军人疗养院同兰西县疗养院合并。
1953年到1962年,集中与分散开支药费32.4万元。得到医疗补助费的4117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