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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保护

第三节 劳动保护


  青冈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劳动保护工作随着生产的发展日益加强。
  1951年县劳动部门协同各工厂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1952年为了认真贯彻“三八”制,严格控制了各工厂加班加点。1958年各工厂普遍设立专、兼职负责安全生产人员。1964年对从事电业、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瓦斯检查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实行定期训练考核制度,经考核合格者发给证件方可操作。1973年在贯彻安全生产规程中,由县革委会劳动科确定专人管理安全生产。并给各工厂印发了1500份有关安全生产的宣传材料。还定期组织印刷、皮毛、电焊工人进行职业病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疗。1976年国家拨款14万元,用于木工、瓦工、车工、铸工、电焊工、炉工、司机,电工等工种的劳动保护。1980年县城较大的工厂动力设备车间(车、铣、刨、磨、锻压车间)安装上了安全防护罩。1985年,工业局、手工业管理局、商业局、农机局和水利局所属单位,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已配备了防尘器57个,防毒面具26个,交通安全灭火器450个,防火灭火器和防火工具173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