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干部
第二章 人事
第一节 行政干部
1951年县政府建立人事科,管理县、区机关的行政干部和事企业单位的行政干部。“文化大革命”期间,人事科被撤销,行政干部统由县革命委员会政治部管理。1973年恢复县人事科。1980年人事科管理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股级干部,其任职,由所在单位党委推荐,由党委组织委员或人事股长考察,经党委集体讨论后报县政府党组审批,由人事部门履行任免手续。对基层企业单位的厂长、经理的任命,须经过民主推荐,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经同级行政领导会议讨论批准,并征得同级党委同意后,以行政领导会议名义任命。副厂长的任命,经过民主推荐,厂长提名,由上级主管部门讨论,以行政领导会议名义任命。对县局级的厂,任免科、股级干部要经过群众民主推荐,正、副厂长酝酿,由厂长提名,征得厂党总支(或支部)同意后,报请上级行政领导会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