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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干部奖惩

第六节 干部奖惩


  1957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在全县机关干部中实行评比奖励制,每年末对干部进行一次民主鉴定,并根据干部的工作思想表现评选模范干部、先进工作者,由县委、县政府给予奖励。这种年终奖励办法一直延续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从1969年到1976年每年末都在干部中评选学习毛泽东著作的积极分子,县革命委员会每年都召开表彰奖励大会。1977年恢复50年代的评选模范干部的方法,每年评选一次。一直延续到1982年。
  1983年省政府规定,党政机关行政干部实行奖惩制度。每个干部在年初制定岗位责任制。其内容为工作任务、工作权利,工作职责。平时按上述内容考察,每季一小结,半年初评,年末总结。按照记功、记大功、评定模范干部、晋级、晋职和通令嘉奖六种奖励形式,经个人总结,民主评选,组织批准,给予奖励,并由县政府颁发由省政府统一制订的奖励证书。1985年全县有399名干部受到奖励,其中记功170人,记大功116人,模范干部76人,工资晋级37人。
  行政干部执行纪律情况由人事部门监察。对犯错误的干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销职务,开除留用、开除公职等六种不同程度的处分,并按处分干部的程序履行手续。1985年全县受处分干部1名,开除公职1名。